公司法出資不實的後果是什麼?
作爲公司的股東,將來是可以按照出資的比例登記相應的股權,然後進行分紅的。所以如果說在當時出資的時候有股東出資不實的話,這對其他股東來說是非常不公平的,而且也會影響公司的正常登記和經營。公司法當中對於出資不實有着明確的規定。下面我們就一起來了解一下,公司法出資不實的後果是什麼?
一、公司法出資不實的後果是什麼?
《公司法》第二十八條 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幣出資的,應當將貨幣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股東不按照前款規定繳納出資的,除應當向公司足額繳納外,還應當向已按期足額繳納出資的股東承擔違約責任。
第三十條 有限責任公司成立後,發現作爲設立公司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實際價額顯著低於公司章程所定價額的,應當由交付該出資的股東補足其差額;公司設立時的其他股東承擔連帶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1998年7月,法釋[1998]15號)第80條 被執行人無財產清償債務,如果其開辦單位對其開辦時投入的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可以裁定變更或追加其開辦單位爲被執行人,在註冊資金不實或抽逃註冊資金的範圍內,對申請執行人承擔責任。
出資瑕疵股東連帶責任:
公司債權人請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內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東已經承擔上述責任,其他債權人提出相同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其他發起人股東連帶責任:股東在公司設立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提起訴訟的原告,請求公司的發起人與被告股東承擔連帶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的發起人承擔責任後,可以向被告股東追償。
二、出資不到位和虛假出資區別
(一)未履行出資義務包括:
1、虛假出資:是指宣稱其已經出資而事實上並未出資,其性質爲欺詐行爲,如以無實際貨幣的虛假銀行進帳單,對帳單或者以虛假的實物投資手續騙取驗資報告和公司登記;
2、抽逃出資:是指在公司成立後或資本驗資之後,將繳納的出資抽回,其性質亦屬欺詐。
3、遲延出資:是指股東不按章程規定的期限交付出資或辦理實物等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4、出資不足。所謂出資不足,是指在章程規定期限內,股東僅僅部分履行了其所承諾的其出資義務,且至今未能補足出資的情形。出資不足是股東違反出資義務中最爲普遍的現象。
5、瑕疵出資:是指股東交付的非貨幣財產實際價值顯著低於評估價值,造成財產實際價值降低的。
(二)虛假出資
所謂虛假出資,是指股東表面上出資而實際未出資,其本質特徵之一是股東設立公司時爲了應付驗資,未實際出資也未能證明驗資後將款項轉入公司賬戶,公司未實際使用出資款項進行經營的行爲,其本質特徵是股東未支付相應對價而取得公司股權。實踐中,虛假出資主要有以下表現形式:
1、以無實際現金或高於實際現金的虛假的銀行進賬單、對賬單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
2、以虛假的實物投資手續騙取驗資報告,從而獲得公司登記;
3、以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出資,但未辦理財產轉移手續;
4、股東設立公司時,爲了應付驗資,將款項短期轉入公司賬戶後又立即轉出,公司未實際使用該項款項進行經營;
5、未對投入的淨資產進行審計,僅以投資者提供的少記負債高估資產的會計報表驗資。您單位可以在拿出股東出資虛假的初步證據後,以股東爲被告,要求股東對虛假出資進行舉證,對欠您單位的債務承擔舉證責任。
所以,虛假出資是指根本就不履行出資義務,而未履行出資義務是指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從廣義上來看,包括虛假出資。
必須補交餘額,除此以外,還需要向其他遵守約定的股東承擔一部分的違約責任。如果在公司出資不實的話,這是非常不利於公司的創辦的,因此股東在決定投資公司的時候就要考慮清楚,既然已經作出了明確的決定,不管是通過什麼樣的辦法出資,都不能存在違約的行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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