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破產法試行全文的內容是什麼?
一、企業破產法(試行)全文的內容是什麼?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試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爲了適應社會主義有計劃的商品經濟發展和經濟體制改革的需要,促進全民所有制企業自主經營,加強經濟責任制和民主管理,改善經營狀況,提高經濟效益,保護債權人、債務人的合法權益,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全民所有制企業。
第三條企業因經營管理不善造成嚴重虧損,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依照本法規定宣告破產。
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宣告破產:
(一)公用企業和與國計民生有重大關係的企業,政府有關部門給予資助或者採取其他措施幫助清償債務的;
(二)取得擔保,自破產申請之日起六個月內清償債務的。
企業由債權人申請破產,上級主管部門申請整頓並且經企業與債權人會議達成和解協議的,中止破產程序。
第四條國家通過各種途徑妥善安排破產企業職工重新就業,並保障他們重新就業前的基本生活需要,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第五條破產案件由債務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六條破產案件的訴訟程序,本法沒有規定的,適用民事訴訟程序的法律規定。
第二章破產申請的提出和受理
第七條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債權人可以申請宣告債務人破產。
債權人提出破產申請時,應當提供關於債權數額、有無財產擔保以及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有關證據。
第八條債務人經其上級主管部門同意後,可以申請宣告破產。
債務人提出破產申請時,應當說明企業虧損的情況,提交有關的會計報表、債務清冊和債權清冊。
二、企業破產清算的償還順序是什麼?
企業的破產財產優先清償破產費用和共益債務,然後清償破產人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卹費用,所欠的應當劃入職工個人賬戶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然後是清償破產人欠繳的除前項規定外的社會保險費用和破產人所欠稅款;最後再清償普通破產債權,當破產財產不足以清償同一順序的清償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產原因,也稱爲破產界限,是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並且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1.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認定:債權債務關係依法成立;債務履行期限已經屆滿;債務人未完全清償債務。
2.資不抵債的認定:債務人的資產負債表,或者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等顯示其全部資產不足以償付全部負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但有相反證據足以證明債務人資產能夠償付全部負債的除外。
3.債務人賬面資產雖大於負債,但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明顯缺乏清償能力:因資金嚴重不足或財產不能變現等原因,無法清償債務;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無其他人員負責管理財產,無法清償債務;經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無法清償債務;長期虧損且經營扭虧困難,無法清償債務;導致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其他情形。
企業是可以申請破產的,但是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流程來進行辦理,而且企業在破產的時候一定要進行清算,只有清算完成才能宣佈成功,所以,破產就意味着公司不會再存在了,執法人員在處理的時候就會更加的嚴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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