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公司高級管理人員
經營管理2.36W
按照《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條第(一)項的規定,公司高級管理人員是指公司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經理、副經理指按《公司法》第50條和第114條設置的經理、副經理。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對董事會負責;副經理由經理提請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是指財務主管負責人員,由經理提請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是《公司法》第124條規定的上市公司必設的機構,負責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則是爲了賦予公司自治的權利,允許公司自己選擇管理方式,聘任高級管理人員,但是,這些人員(職位)必須在公司章程中明文加以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條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
經理、副經理指按《公司法》第50條和第114條設置的經理、副經理。經理由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對董事會負責;副經理由經理提請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財務負責人是指財務主管負責人員,由經理提請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董事會祕書是《公司法》第124條規定的上市公司必設的機構,負責上市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則是爲了賦予公司自治的權利,允許公司自己選擇管理方式,聘任高級管理人員,但是,這些人員(職位)必須在公司章程中明文加以規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條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一十四條
公司董事會可以決定由董事會成員兼任經理。
標籤:管理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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