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事會決議事項主要職權是什麼?
一、監事會決議事項主要職權是什麼?
1、監事會的職權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2、監事會的議事規則
(一)監事會的召集和主持
監事會會議必須由有召集主持權的人召集和主持,否則,監事會會議不能召開;即使召開,其決議也不產生效力。
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會議由監事會領導人召集和主持;監事會領導人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由監事會領導人召集和主持;監事會領導人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監事會副領導人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副領導人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二)監事會會議的表決方式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據此,監事會決議的表決應遵行兩個原則:一是“一人一票”原則,即每個監事享有一人表決權;二是多數通過原則,即監事會決議需經半數以上監事表決通過。
二、監事會的組成
《公司法》第五十一條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監事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領導人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股份公司監事會還可以設副監事,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副領導人可以在監事會領導人不能履行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職務或不履行職務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公司監事會會議必須由擁有召集權的人召集和主持召開,否則即便召開了會議所產生的決議也不具有效力。公司監事會決議應該由監事會成員投票決定,監事會成員一個一票,只有票數在半數以上決議纔會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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