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法人代表是什麼?
我們肯定很多人都是在公司當中上班的,對於公司方面的事情肯定也都很關心。對於公司肯定是有一個重要的人物,那就是法人代表。保險公司法人代表指的是代表法人形式民事權利和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是一個由法人來設立的職務。
保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如:工廠的廠長、公司的董事長等)。
一般的保險公司的中心支公司是沒有獨立的法人資格的。
財產保險公司一般都是法人授權經營,每個分、支公司都是由總公司授權經營的,不是獨立的法人主體,這是經過保監會和金融局認可的。想證明該公司是否有資質,只需要得到該公司的法人授權和經營保險的許可證即可。
法定代表人是指依法代表法人行使民事權利,履行民事義務的主要負責人(如:工廠的廠長、公司的董事長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49條規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進行訴訟;其他組織由其主要負責人進行訴訟。法定代表人有權直接代表本單位向人民法院起訴和應訴,其所進行的訴訟行爲,就是本單位(或法人)的訴訟行爲,直接對本單位(或法人)發生法律效力。法定代表人與法人的代表是有一定區別的,代表人的行爲不是被代表人本身的行爲,只是對被代理人發生直接的法律效力,而法定代表人的行爲,就是企業、事業單位等本身的行爲。
保險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由董事會過半數通過選舉的,可以由董事長、總經理、副總經理擔任。
公司的法人代表是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成爲法人代表後,其自然人格即被法人吸收,其以法人代表的身份進行的民事行爲所承擔的責任都由法人承擔。但行使與法人代表身份無關的民事行爲而承擔的責任由自己承擔,法人代表行使代表權違法法律法規存在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我國民法通則第四十五條規定了六種情況:
(1)超出登記機關覈准登記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活動的;
(2)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3)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4)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5)變更、終止時不及時早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6)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這些非法行爲仍然由法人來承擔責任,法定代表人由此而引起的其他責任,法律並不免除,也就是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等處罰,構成犯罪的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然法定代表人還有以下的權利:
(1)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國家法律、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的職權範圍內行使職權、履行義務,代表企業法人蔘加民事活動,對企業的生產經營和管理全面負責,並接受本企業全體成員和有關機關的監督。
(2)企業法定代表人可以委託他人代行職責。
(3)企業法定代表人在委託他人代行職責時,應有書面委託。法律、法規規定必須由法定代表人行使的職責,不得委託他人代行。
(4)企業法定代表人一般不得同時兼任另一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因特殊需要兼任的,只能在有隸屬關係或聯營、投資入股的企業兼任,並由企業主管部門或登記主管機關從嚴審覈。
(5)企業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業行使職權的簽字人。
(6)法定代表人的簽字應向登記主管機關備案。法定代表人簽署的文件是代表企業法人的法律文書。
所以,作爲公司法人代表是要承擔一定責任的,至於要不要給好處就看你們自己協商了。
對於保險公司法人代表是什麼的問題我們國家的規定是非常的明確的, 對於這個問題我們首先要認識到的是法人代表是有一定的風險的,所以說如果想要當法人代表就應該有承擔風險的能力。所以說對於這一個方面我們需要注意的問題是有很多的,並不是誰相當就能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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