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抽逃出資表決權規定是什麼?
一、股東抽逃出資表決權規定是什麼?
股東抽逃出資表決權規定是抽逃出資喪失了表決權。
所謂的“股東”並未向公司出資,或出資後又全部抽逃出資,則也就喪失了行使股東權利的實質性條件。根據《公司法》第四十二條規定:“股東會會議由股東按照出資比例行使表決權;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規定的除外。”那麼,此處的“出資”是實繳出資還是認繳出資,立法的不明確導致了實務的分歧,並直接影響了股東會決議的效力。
在履行一定程序(經公司催告繳納或者返還,其在合理期間內仍未繳納或者返還出資)後,公司可以作出股東會決議解除該股東的股東資格,該股東請求確認該解除行爲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股東資格解除後,被除名的股東也無法繼續行使表決權,股東會決議經由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一定比例通過即可。
二、股東抽逃出資的形式有哪幾種?
(1)股東通過其控制的其他民事主體與公司之間的關聯交易,增加交易成本,變相獲得公司財產或僞造虛假的基礎交易關係,如公司與股東間的買賣關係,公司將股東註冊資金的一部分劃入股東個人所有;
(2)將註冊資金的非貨幣部分,如建築物、廠房、機器設備、工業產權、專有技術、場地使用權在驗資完畢後,將其一部分或全部抽走;
(3)未提取法定公積金和法定公益金或者製作虛假財務會計報表虛增利潤,在短期內以分配利潤名義提走出資;
(4)抽走貨幣出資,以其它未經審計評估且實際價值明顯低於其申報價值的非貨幣部分補賬,以達到抽逃出資的目的;
(5)公司回購股東的股權但未辦理減資手續;
(6)通過對股東提供抵押擔保而變相抽回出資等;
(7)股東通過虛假訴訟形式,抽逃公司資產;
(8)股東以公司名義向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提供借款而不索還等形式,抽逃公司資產;
(9)脫殼經營,即股東利用公司外殼進行脫殼經營(當公司經營陷入困境後,股東將原公司的主要人、物、財從公司脫離出來另外組成一個新公司,並將原公司的主要業務轉入新公司,原公司完全成爲一個“空殼”,新公司完全不承擔原公司行爲產生的責任,卻實際上利用原公司的資產在運作),從事違法行爲損害合法債權人利益的,債權人可以直接要求股東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在當代的社會,對於一個股東來說,如果面臨着抽逃出資這樣的一種情況的話,就會導致股東的資格喪失了,這實際上也就會導致公司的股東不享有表決的權利。當事人的在履行了一定程序之下,在合理的期限之內仍然沒有繳納出資或者是返還出資的話,就可以解除股東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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