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分立程序有幾個流程
一、公司分立程序有幾個流程
公司分立是指一個公司通過分立協議,不需經過清算程序,分立爲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公司的行爲。公司分立必須嚴格依照法律規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依照公司法及相關法律的規定,公司分立程序可以概括爲以下五個步驟:
1、公司股東(大)會作出公司分立的決定和決議。公司分立需要經過股東(大)會特備決議通過。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會對公司分立作出決議,必須經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大會對公司分立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2、訂立分立協議。協議的內容法律上沒有明確的規定,當事人可以自由協商決定。
3、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六條中規定,公司分立,其財產作相應的分割。公司分立,應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
4、通知債權人。《公司法》第176條第二款規定,公司應當自作出分立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
5、辦理登記手續。
採用派生分立的方式,原公司的登記事項發生變化,應當辦理變更登記,分立出來的公司應當辦理設立登記。採用新設方式分立的,原公司解散,應當辦理註銷登記,分立出來的公司辦理設立登記。
二、公司分立的形式和所需資料
(一)派生分立
派生分立是指公司將一部分資產分出去另設一個或若干個新的公司,原公司存續。另設的新公司應辦理開業登記,存續的原公司辦理變更登記。
1、分立後存續公司辦理變更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2)分立各方簽訂的分立協議和公司股東會(或其所有者)同意分立的決議(主要寫明分立出幾個公司,分立的主要內容)。
(3)刊有公司分立內容至少三次公告的報刊。
(4)公司作出的債務清償擔保情況的說明。
(5)公司新一屆股東會議決定(主要寫明:總股本及其股本構成、公司領導班子有否變化、公司章程修改、其他需變更的事項)。
(6)章程修正案(主要列示章程變動情況對照表)或新章程。
(7)由新一屆股東會全體股東出具的《確認書》。
(8)《公司股東(發起人)名錄(A;法人)》、《公司股東(發起人)名錄(B:自然人)》》、《公司法人代表人履歷表》、《公司董事會成員、經理、監事會成員情況》。
(9)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及由工商局檔案室提供加蓋工商局檔案專用章的公司章程複印件。
2、派生新設立公司辦理開業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1)公司董事長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和其他開業登記材料。
(2)分立各方簽訂的分立協議和公司股東會(或其所有者)同意分立的決議(主要寫明分立出幾個分公司、分立的主要內容)。
(3)刊有公司分立內容至少三次公告的報刊。
(4)公司作出的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5)分立後存續公司原營業執照複印件(需加蓋發照機關印章)。
(二)新設分立
新設分立是指公司將全部資產分別劃歸二個或二個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原公司辦理註銷登記,新設公司辦理開業登記。
1、新設公司辦理開業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1)公司董事長簽署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書》和其他開業登記材料。
(2)分立各方簽訂的分立協議和原公司股東會(或所有者)同意分立的決議(主要寫明分立爲哪個公司、分立的主要內容)。
(3)刊有原公司分立內容至少三次公告的報刊。
(4)原公司作出的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5)原公司營業執照複印件(加蓋發照機關印章)。
2、分立解散公司(即原公司)辦理註銷登記,應提交下列文件、證件:
(1)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公司註銷登記申請書》。
(2)公司股東會同意分立和註銷決議(主要內容是因公司分立同意註銷)。
(3)分立各方簽訂的分立協議。
(4)刊有原公司分立內容至少三次公告的報刊。
(5)原公司作出的債務清償或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6)公司營業執照正副本原件及公司章程複印件(需加蓋公司印章)、公司公章。
(7)其他應提交的文件。
公司辦理分立程序有兩種方式,一種是派生分立,意思是在原公司中抽出部分資產去設立新的公司;另一種是新設分立,意思是將原公司全部資產拿出去成立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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