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一定要評估嗎?
一、股權轉讓必須評估嗎
股權轉讓協議是當事人以轉讓股權爲目的而達成的關於出讓方交付股權並收取價金,受讓方支付價金得到股權的意思表示。股權轉讓是一種物權變動行爲,股權轉讓後,股東基於股東地位而對公司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係全部同時移轉於受讓人,受讓人因此成爲公司的股東,取得股東權。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零二條第一款的規定,股權轉讓合同自成立時生效。
不涉及國有或集體的有限公司的股東股權轉讓時並不需要審計或評估,其股權轉讓的對價是轉讓方和受讓方參照公司資產(當然包括公司利潤和未分配利潤)等情況協商確定的,可以高於、或等於、或小於當時的出資,具體由雙方協商確定,並不是出多少資就只能以出資的對價來轉讓相應股權。
沒有法律法規規定民營企業之間股權轉讓一定需要經過評估手續,但如果雙方對股權的轉讓價格有分歧的話,除了進行資產評估之外似乎也找不到什麼更好的確定股權價值、每股淨值的好辦法。
二、股權轉讓細節
1、在股權轉讓交易中,轉讓方爲納稅義務人,而受讓股權的一方是扣繳義務人,履行代扣代繳稅款的義務
2、股權交易各方在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並完成股權轉讓交易以後至企業變更股權登記之前,負有納稅義務或代扣代繳義務的轉讓方或受讓方,應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納稅(扣繳)申報,並持稅務機關開具的股權轉讓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完稅憑證或免稅、不徵稅證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股權變更登記手續。
3、股權交易各方已簽訂股權轉讓協議,但未完成股權轉讓交易的,企業在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股權變更登記時,應填寫《個人股東變動情況報告表》並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4、應當禁止的股權轉讓行爲
《公司法》第141條規定,股份公司的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等高級管理人員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在任職期間內每年轉讓的股份不得超過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二十五。投資人在受讓非上市股份公司股權時,必須對擬出讓股權的相關情況瞭解清楚。
以上就是小編對“股權轉讓必須評估嗎”所進行的解答,可知法律並沒有嚴格要求股權轉讓必須進行評估。因此,當您認爲您不需要進行股權評估又或者您已經對股權價值有了一定了解的時候,您就可以直接進行轉讓了。本站還提供了專業的律師在線諮詢服務,歡迎您再次進行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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