跟分公司籤合同風險有哪些
一、跟分公司籤合同風險有哪些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五十二條的規定,依法登記的分公司屬於“其他組織”。“其他組織”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組織機構和財產,但又不具備法人資格的組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二條規定,其他組織可以和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組織簽訂合同,從而成爲合同主體。《公司法》第14條第1款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二、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7條第3款規定:
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不足以承擔保證責任的,由企業法人承擔民事責任。該條第4款規定: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提供的保證無效後應當承擔賠償責任的,由分支機構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企業法人有過錯的,按照擔保法第29條的規定處理。
在實踐中,由於分公司佔有和使用的財產歸屬於總公司,沒有自己獨立的財產,與總公司在經濟上統一覈算,列入總公司的資產負債表,即使分公司有能力承擔部分或全部責任,實際的和最終的責任承擔者還是總公司。
因此,在一般情況下,分公司不能作爲獨立的被告來承擔責任。司法實踐多是分公司與總公司作爲共同被告,判決共同承擔責任。因此,總公司對分公司的債務,既不是承擔連帶責任,也不是承擔補充責任,而是直接承擔清償責任,債權人無需先向分公司主張,可直接要求總公司償還債務。
總公司具有領導分公司的權利,即分公司的相關情況必須由總公司來作出決定,因此在簽訂合同時,由總公司直接簽訂,分公司只有辦理相關事項的權利,如果與分公司直接簽訂合同,則顯然是違反了我國公司法的相關法律規定的,具體情況結合實際而定。
相關的分公司不具備獨立法人條件的,屬於總公司的分支機構,沒有償還債務的能力,所以簽訂這類合同時,應積極的到總公司進行報備。這類合同應積極的進行備案,備案後對這類違法行爲進行相關的保護,進行相關的審理和判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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