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監事會的請示規定是什麼?
一、成立監事會的請示規定是什麼?
成立監事會的請示規定是需要召開股東大會表決通過的。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
《公司法》第五十三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監事任期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監事。
第一百一十九條本法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關於有限責任公司監事會職權的規定,適用於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第一百二十條監事會每六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監事可以提議召開臨時監事會會議。
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除本法有規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規定。
監事會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
二、監事會不得行使哪些職權?
新《公司法》規定,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爲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爲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中,一個公司的監事會將會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比如說監事會是可以監督公司的財務狀況的,除此之外,還是可以監督高級管理人員的,但是監事會是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完成成立的,比如說需要經過股東大會作出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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