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的責任承擔是什麼
公司的任何高層管理人員在享有一定權利的同時,也是要承擔一定風險的。我們就拿有限責任公司的公司法人代表來說,普通員工可能會覺得公司法人代表是特別風光的,但是一定要知道我國公司法以及其他法規當中。對於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的責任承擔是有着明確規定的。擔任法人代表的同時,就必須要清楚自己肩負的職責和義務。
一、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的責任承擔是什麼?
一般由公司個人財產承擔,一般法人不承擔。公司具有獨立人格,法人代表如果作爲自然人是不需要承擔公司債務,但是,變更後的法人是要承擔原公司債務的。
我國《民法通則》第49條規定:“ 企業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法人承擔責任外,對法定代表人可以給予行政處分、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登記機關覈准登記的經營範圍從事非法經營的;
(二)向登記機關、稅務機關隱瞞真實情況、弄虛作假的;
(三)抽逃資金、隱匿財產逃避債務的;
(四)解散、被撤銷、被宣告破產後,擅自處理財產的;
(五)變更、終止時不及時申請辦理登記和公告,使利害關係人遭受重大損失的;
(六)從事法律禁止的其他活動,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
我國《刑法》第31條規定:“單位犯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判處刑罰。本法分則和其他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相關單位犯罪而追究法定代表人刑責的舉不勝舉。
二、如何進行公司法人變更?
1、合併
這是指兩個以上的法人集合爲一個法人的民事法律行爲。法人的合併是法人集中資金,擴大實力,增加競爭優勢的重要手段。由於合併不需經過法定清算程序,比之解散原法人,成立新法人,手續更爲簡便,操作成本也更低廉。法人合併,有新設式合併和吸收式合併兩種方式。新設式合併也稱創設式合併,是兩個以上的法人歸併爲一個新法人,原法人均告消滅的合併方式。吸收式合併也稱吞併式合併,是一個法人吸收被合併的其他法人,合併後只有一個法人存續,被吸收法人均告消滅的合併方式。法人合併時,應有法人意思機關韻合併決定和合並各方締結的合併合同。爲保障各合併法人的債權人的利益,法人應在合併前將合併決定通知債權人,債權人如要求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的,作爲債務人的法人應照辦。否則,法人不得合併。
2、分立
法人的分立是指一個法人分爲兩個以上法人的民事法律行爲。法人分立是調整經營規模,分散風險的重要手段。法人分立也不需經過法定清算程序,所以有與法人合併同樣的優點。法人分立,有新設式分立和存續式分立兩種分立方式。新設式分立也稱創設式分立,指解散原法人,分立爲兩個以上新法人的分立方式。存續式分立也稱派生式分立,指原法人存續,分出部分財產設立一個以上新法人的分立方式。法人分立的程序與法人合併程序基本相同,需要有分立的決定、債務分配合同,對債權人發出分立通知並根據債權人請求清償債務或提供擔保。
3、結果
變更後結果
(1)法人之消滅。在新設式合併,原法人均告消滅;在吸收式合併,被吞併的法人歸於消滅。在新設式分立,原法人消滅;在存續式分立,只是原法人的財產或組織機構發生變更。
(2)債權債務承受。因合併而消滅的法人,其債權債務由合併後的法人概括承受。在法人分立,原法人的債權債務,應依分立前締結的合同確定的分擔份額,由分立後的法人承受。
按照我國公司法和民法通則當中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法人的責任承擔是很有可能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因爲身爲公司的法人代表,公司如果在經營的過程當中從事法律禁止的活動,抽逃資金,躲避債務,弄虛作假的等這些行爲,這都要對公司法人依法追究責任。不過公司的債務一般是由公司承擔的,和公司法人代表本人沒有多大的關係。
-
公司破產了欠款怎麼要?
一、公司破產了欠款怎麼要公司破產後,債權人可通過申報債權取回自己的錢。債務人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的,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債權人在接到債權申報通知後,應該及時申報債權。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指定破產管理人,成立清算組,按照法定的順序對公司的財產進行分配...
-
法定代表人的職務侵權行爲由誰擔責
一、法定代表人的職務侵權行爲由誰擔責1、法定代表人履行職務活動時造成侵權行爲發生的,由法人承擔侵權責任,如果法人代表有重大過錯的,承擔連帶責任。2、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十一條【法定代表人的定義及行爲的法律後果】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
-
法律援助機構受理法律援助的條件是什麼
一、法律援助機構受理法律援助的條件是什麼法律援助機構要在辦公場所公示法律援助的條件,而在實踐中法律援助的基本條件是申請人經濟困難。二、相關法律規定《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程序規定》第七條法律援助機構應當公示辦公地址、通訊方式等信息,在接待場所和司法行...
-
受理破產清算能否申請執行,企業破產逃債有哪些
一、受理破產清算能否申請執行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執行程序應當中止。所以受理破產清算後,在管理人接管財產前,不能申請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第十九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後,有關債務人財產的保全措施應當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