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責任公司減資程序
一、有限責任公司減資程序
1、股東會決議。有限責任公司減資應由股東會依法作出特別決議。國有獨資公司減資由國有授權投資的機構或者國家授權的部門作出決定。減資決議或決定的內容大體有:
(1)減資後的公司註冊資本
(2)減資後的股東利益、債權人利益的安排
(3)有關修改章程的事項
(4)股東出資及其比例的變化等。公司作出減資決議或決定時,應注意公司減少資本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2、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目的是摸清家底。
3、通知或公告債權人。公司應當自作出減少註冊資本決議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並於30日內在報紙上至少公告3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
二、 《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相關規定
第二十七條 公司申請變更登記,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變更登記申請書;
(二)依照《公司法》作出的變更決議或者決定;
(三)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公司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修改公司章程的,應當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簽署的修改後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變更登記事項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在登記前須經批准的,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有關批准文件。
第三十一條 公司變更註冊資本的,應當提交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
公司減少註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後申請變更登記,並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註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公司減資後的註冊資本不得低於法定的最低限額。
第四十條 變更登記事項涉及《企業法人營業執照》載明事項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換髮營業執照。
第七十三條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時,未依照本條例規定辦理有關變更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其中,變更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准的項目而未取得批准,擅自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四條 公司在合併、分立、減少註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不按照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有限責任公司減資程序 大致可以分爲3步,第一步是非國有企業召開股東大會做出特別決議,國有企業向上級主管部門提交決議等到批准。第二步是摸清公司底細,清查資產。第三步通知債權人,在媒體上公告至少三次。這便是所有步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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