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法的適用範圍
反壟斷法的適用範圍是怎樣的?什麼樣的行爲觸犯反壟斷法,相關的規定是怎樣的?本文將會爲大家詳細帶來其中相關的知識進行解讀,希望能對大家有所幫助。
壟斷的雙重性決定了反壟斷法的雙重職能,即一方面要抑制壟斷的消極因素,另一方面又要保護壟斷的積極成份。
因此《反壟斷法》十五條經營者能夠證明所達成的協議屬於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適用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的規定:
(一)爲改進技術、研究開發新產品的;
(二)爲提高產品質量、降低成本、增進效率,統一產品規格、標準或者實行專業化分工的;
(三)爲提高中小經營者經營效率,增強中小經營者競爭力的;
(四)爲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救災救助等社會公共利益的;
(五)因經濟不景氣,爲緩解銷售量嚴重下降或者生產明顯過剩的;
(六)爲保障對外貿易和對外經濟合作中的正當利益的;
(七)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禁止具有競爭關係的經營者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或者變更商品價格;
(二)限制商品的生產數量或者銷售數量;
(三)分割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採購市場;
(四)限制購買新技術、新設備或者限制開發新技術、新產品;
(五)聯合抵制交易;
(六)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本法所稱壟斷協議,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爲。
第十四條 禁止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下列壟斷協議:
(一)固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價格;
(二)限定向第三人轉售商品的最低價格;
(三)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認定的其他壟斷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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