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夥企業公司設立條件是什麼
一、合夥企業公司設立條件是什麼
(一)有二個以上合夥人,並且都是依法承擔無限責任者:
(二)有書面合夥協議:
(三)有各合夥人實際繳付的出資:
(四)有合夥企業的名稱:
(五)有經營場所和從事合夥經營的必要條件。
二、合夥企業的特徵是什麼
(1)生命有限。合夥企業比較容易設立和解散。合夥人簽訂了合夥協議,就宣告合夥企業的成立。新合夥人的加入,舊合夥人的退夥、死亡、自願清算、破產清算等均可造成原合夥企業的解散以及新合夥企業的成立。
(2)責任無限。合夥組織作爲一個整體對債權人承擔無限責任。按照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責任,合夥企業可分爲普通合夥和有限合夥。普通合夥的合夥人均爲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例如,甲、乙、丙三人成立的合夥企業破產時,當甲、乙已無個人資產抵償企業所欠債務時,雖然丙已依約還清應分攤的債務,但仍有義務用其個人財產爲甲、乙兩人付清所欠的應分攤的合夥債務,當然此時丙對甲、乙擁有財產追索權。有限責任合夥企業由一個或幾個普通合夥人和一個或幾個責任有限的合夥人組成,即合夥人中至少有一個人要對企業的經營活動負無限責任,而其他合夥人只能其出資額爲限對債務承擔償債責任,因而這類合夥人一般不直接參與企業經營管理活動。
(3)相互代理。合夥企業的經營活動,由合夥人共同決定,合夥人有執行和監督的權利。合夥人可以推舉負責人。合夥負責人和其他人員的經營活動,由全體合夥人承擔民事責任。換言之,每個合夥人代表合夥企業所發生的經濟行爲對所有合夥人均有約束力。因此,合夥人之間較易發生糾紛。
(4)財產共有。合夥人投入的財產,由合夥人統一管理和使用,不經其他合夥人同意,任何一位合夥人不得將合夥財產移爲他用。只提供勞務,不提供資本的合夥人僅有僅分享一部分利潤,而無權分享合夥財產。
(5)利益共享。合夥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所取得、積累的財產,歸合夥人共有。如有虧損則亦由合夥人共同承擔。損益分配的比例,應在合夥協議中明確規定;未經規定的可按合夥人出資比例分攤,或平均分攤。以勞務抵作資本的合夥人,除另有規定者外,一般不分攤損失。
合夥企業並不是企業法人,但也是需要經過了註冊之後才能成立的,換言之成立合夥企業也是需要到工商管理部門進行登記備案的。而此時如果不滿足註冊條件的話,自然也就不能順利的成立合夥企業。要注意的是,在合夥企業中又分爲了普通合夥與有限合夥,不同的情況下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的責任不一樣。
-
朋友合夥入股開公司怎樣籤股份合同纔有效
入股協議有效的條件是:(一)行爲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爲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實;(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四)需要簽訂書面的入股協議,雙方並簽字蓋章。【法律依據】《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條規定,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爲有效:(一)行爲人具有相應...
-
怎樣認定合夥關係
關於合夥關係的認定,《民法通則》(自2021年1月1日起廢止)第三十條規定:“個人合夥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夥經營、共同勞動。實踐中合夥當事人之間往往沒有書面合夥協議,這就給合夥關係的認定帶來困難。爲此,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貫徹...
-
有限合夥人退夥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有限合夥人退夥的相關規定是什麼《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夥企業法》1、合夥協議退夥第四十五條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在合夥企業存續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夥人可以退夥:(一)合夥協議約定的退夥事由出現;(二)經全體合夥人一致同意;(三)發生合夥人難以繼續參加合夥...
-
合夥企業的登記事項有哪些
一、合夥企業的登記事項有哪些(一)名稱;(二)主要經營場所;(三)執行事務合夥人;(四)經營範圍;(五)合夥企業類型;(六)合夥人姓名或者名稱及住所、承擔責任方式、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數額、繳付期限、出資方式和評估方式。合夥協議約定合夥期限的,登記事項還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