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後財產股權分割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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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財產股權怎麼分割
離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財產中以一方名義在合夥企業中的出資,另一方不是該企業合夥人的,當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將其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全部或者部分轉讓給對方時,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1、其他合夥人一致同意的,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2、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在同等條件下行使優先受讓權的,可以對轉讓所得的財產進行分割;
3、其他合夥人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但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可以對退還的財產進行分割;
4、其他合夥人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行使優先受讓權,又不同意該合夥人退夥或者退還部分財產份額的,視爲全體合夥人同意轉讓,該配偶依法取得合夥人地位。
股權分割是一件非常複雜的事情,因爲夫妻間分割股權的時候必須要考慮到其他合夥人的權益。法院管轄地雖然很好確定,但是,股權的分割並不是夫妻兩個人之間的事情,建議在分割股權的時候,最好是和公司的其他股東共同協商一個比較合理的分配方案,法院也不能將其他股東的利益排除在外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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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東名冊上未更換名義的股東的地位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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