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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的註冊資本里包含實物可以嗎?

一、企業的註冊資本里包含實物可以嗎?

企業的註冊資本里包含實物可以嗎?

企業的註冊資本里包含實物是可以的,《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實物出資。一般來講,可以用於出資的實物應具備以下條件或特徵:

1、該實物可以通過估價對其價值進行評估和計算

2、該實物是可以依法轉讓的

股東取得股權是以犧牲其對出資財產的所有權,將其持有的財產的所有權轉讓給公司爲代價的,因此,股東向公司出資的財產必須具備產權的可轉讓性,使其出資的財產的所有權歸屬於公司,由公司對該出資財產獨立享有所有權。

3、該實物對被投資公司應具有有益性

有益性指該出資的實物能夠滿足公司生產經營需要,能夠爲公司帶來實際利用價值。在我國公司登記實務中,公司登記管理機關對有益性做了嚴格的規定,如《關於企業登記管理若干問題的執行意見》第4條規定,股東以實物折價入股的,其出資應當是能夠作爲資本直接用於公司生產經營所需的物品,包括廠房、辦公用房、設備設施、機器、倉庫、運輸工具以及的生產資料。股東以不能用於所設公司生產經營活動的物品出資的,登記機關不予覈准。如《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實施細則》第27條規定,作爲外國合營者出資的實物必須爲合營企業生產所必不可少。因此,與公司營業無關緊要之物一般不宜用來出資。

4、該實物上未設擔保

由於《公司法》第36條規定,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即實物作價入股後,依照《公司法》規定具有不可抽回的性質,應當由公司支配。因此,設立擔保的實物不能作爲出資。

二、以股權作爲註冊資本出資應具備的條件:

1、用作出資的股權應當權屬清楚、權能完整、依法可以轉讓。

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權不得用作出資:

(1)股權公司的註冊資本尚未繳足;

(2)已被設立質權;

(3)已被依法凍結;

(4)股權公司章程約定不得轉讓;

(5)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股權公司股東轉讓股權應當報經批准而未經批准;

(6)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不得轉讓的其他情形。

2、全體股東以股權作價出資金額和其他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金額之和不得高於被投資公司註冊資本的百分之七十。

3、用作出資的股權應當經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評估。

申請以股權作爲出資辦理登記註冊應提交文件、證件:

(1)公司設立時,投資人以股權出資的,除按照各行政管理局告知單中有關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資投資企業設立登記應提交文件、證件外,還應提交以下文件、證件:

①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出具的對用作出資股權的評估報告;

②投資人簽署的股權出資承諾書。

特別提請注意:

投資人以股權出資的,應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內實際繳納出資。

(二)公司設立後,投資人在規定期限內完成股權出資的實際繳納,公司申請辦理實收資本變更登記時,除應按照有關公司變更實收資本的規定提交文件、證件外,還應提交以下文件、證件:

1、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驗資證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以有限責任公司股權出資的,相關股權依照規定辦理股東變更登記情況;

(2)以股份有限公司股權出資的,相關股權依照規定轉讓給被投資公司情況;

(3)股權的評估情況,包括評估機構的名稱、評估報告的文號、評估基準日、評估值等;

(4)股權出資依法須經批准的,其批准情況。

2、股權公司營業執照複印件(加蓋股權公司印章);

3、股權公司的登記機關出具的股權公司已辦理股東變更登記的證明(股權公司爲在外埠登記的,不需提交)。

(三)投資人以股權出資方式增加公司註冊資本的,投資人實際繳納股權出資後,公司辦理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變更登記時,除應按照各行政管理局告知單中有關規定提交變更登記文件、證件外,還應向登記機關提交以下文件、證件:

1、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出具的對用作出資股權的評估報告;

2、依法設立的驗資機構出具的驗資證明。驗資證明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3、投資人簽署的股權出資承諾書;

4、股權公司營業執照複印件(加蓋股權公司印章);

5、股權公司的登記機關出具的股權公司已辦理股東變更登記的證明(股權公司爲在外埠登記的,不需提交)。

(四)投資人以股權作爲出資的,股權公司應按照各行政管理局告知單中的規定提交股東變更登記文件、證件。其中,股權轉讓協議或者股權交割證明中應載明股權出資的情況。

對於我國的股東,可以自由的選擇實物、股權或者是現金等方式進行出資。對於非現金出資的情形,是需要經過專門的機構評估確實出資的實際金額之後纔可以的。否則對於那些在公司註冊時,沒有足夠的資金的股東,也可以延遲註冊資金的繳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