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分立的兩種形式是什麼
一、企業分立的兩種形式是什麼
分立,是指一家企業(以下稱爲被分立企業)將部分或全部資產分離轉讓給現存或新設的企業(以下稱爲被分立企業),被分立企業股東換取分立企業的股權或非股權支付,實現企業的依法分立。企業分立有兩種基本類型:即存續分立和新設分立。
1、存續分立
存續分立是指分立後,被分立企業仍存續經營,並且不改變企業名稱和法人地位,同時分立企業作爲另一個獨立法人而存在。存續分立後,分立企業的股份由被分立企業的股東持有。
存續分立通常採用讓產分股式和讓產贖股式兩種技術方式。
①企業分家,股東不分家。
讓產分股式分立是指將部分資產分離轉讓出去成立新的公司或轉讓給現存的公司,將接受資產的子公司的股權分給被分立企業的全部股東。同時,全部股東在被分立企業的股本按比例減少,有時也可以保持不變。
②企業分家、股東也分家。
讓產贖股式分立是指將被分立企業部分資產分立出去成立新的子公司或現存的公司,將新公司的股權分配給被分立企業的部分股東,換回其在被分立企業的股份,從而使這部分股東在被分立企業不再保有股份。
2、新設分立
新設分立是將被分立企業分設成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企業,被分立企業依法註銷。
①企業分家,股東不分家。
被分立企業的全部股東按原持股比例均衡地同時取得全部分立企業的股權,原持有的被分立企業的股票依法註銷,被分立企業依公司法規定解散。
②企業分家、股東也分家。
被分立企業的不同部分股東取得不同分立企業的股票,同樣,被分立企業依據公司法規定解散,股票依法註銷。
二、企業分立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企業改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
債權人向分立後的企業主張債權,企業分立時對原企業的債務承擔有約定,並經債權人認可的,按照當事人的約定處理;
企業分立時對原企業債務承擔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或者雖然有約定但債權人不予認可的,分立後的企業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三條
分立的企業在承擔連帶責任後,各分立的企業間對原企業債務承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根據企業分立時的資產比例分擔。
企業的分立也是屬於企業發展過程中一個重要的變更,除此之外企業進行合併的,往往要是考慮到日後經營發展的需要,通常情況下企業合併是爲了強強聯合,優化資源配置,通過這一操作來降低企業的各項成本,實現利益的最大話。而我國對企業的分立和合並形式都有相應的規定,各位可以實際瞭解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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