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被處罰幾年內不能重組的?
一、上市公司被處罰幾年內不能重組的?
在上市公司因重大資產重組停牌後,交易所將啓動二級市場股票交易覈查程序,如發現股票交易明顯異常,交易所將及時把結論告知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可自主決定是否終止重組。如決定終止重組,上市公司需承諾6個月內不再籌劃重大資產重組。行政處罰對於企業的資產重組或者併購額影響是根據不同的企業情況以及不同的行政處罰的力度來決定的,並不能一概而論。
二、行政處罰對再融資、實際控制人變更的影響
1、再融資:
(1)、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增發、定向增發)
A.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
《公司法》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一)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二)擅自改變前次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資金的用途而未作糾正;
(三)上市公司十二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十二個月內存在未履行向投資者作出的公開承諾的行爲;
(五)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六)嚴重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B.非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
《公司法》第三十九條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
(一)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二)上市公司的權益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嚴重損害且尚未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
(四)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三十六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十二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五)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財務報表被註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或者本次發行涉及重大重組的除外;
(七)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2、實際控制人變更
(1)、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
《公司法》第六條 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
(一)收購人負有數額較大債務,到期未清償,且處於持續狀態;
(二)收購人有重大違法行爲或者涉嫌有重大違法行爲;
(三)收購人3年有嚴重的證券市場失信行爲;
(四)收購人爲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中國證監會認定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按照不同的類型的企業,被處罰之後不能重組的時間是不同的,按照規定的時間內實施重組的決定,行政處罰對公司的影響還包括公開發行證券的影響,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未解除,三十六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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