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拍賣房儘量不要碰嗎?
一、法院拍賣房儘量不要碰嗎?
法院拍賣房並不是儘量不要碰,用實際上法院拍賣的房屋的話,也是屬於正常的交易。
因爲開發商在樓盤開發時需要在規劃、住建、國土等政府主管部門拿到相應的審批文件,而法院在執行相關案件時很難準確、及時地提供與房產證辦理的信息,因此就會導致拍賣房屋的所有權證書辦理會出現問題。
要看該房屋在拍賣前的所有權狀況,如果該房屋在法院查封前屬於合法登記的房產且產權手續齊備,則可依據法院的協助執行通知書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那麼,如果該房屋在法院查封之前沒有辦理產權證或初始產權登記,且沒有辦理的原因是原所有權人存在違法行爲或不具備產權登記的條件,相關政府主管部門不予登記的,這種情況購買查封的房屋是沒法辦理房屋所有權證書的。但如果原所有權人不能辦理產權登記的情況,只因不具備主管機關要求的條件而無法辦理,那麼條件具備後或法院通過強制執行使之能辦理所有權登記手續的,購房人也可以辦理房屋所有權。
因爲在法院委託拍賣機構進行拍賣時,通常只是對明顯的瑕疵進行簡單描述,對於房屋存在的其他隱祕或暫時不能顯現的質量問題都不會體現。因此,即便進行了現場查勘,也會存在相應的質量瑕疵風險。
一般來說,如果因爲開發商資金鍊斷裂延期交房,這種房屋經常會因爲在施工時偷工減料,開發商使用的建築材料以次充好,導致存在質量瑕疵。但因爲這些房子還沒有經過長期實際居住使用,因此無法發現隱蔽問題。並且這些問題很難通過訴訟解決。因爲法院一般會認爲,房屋原所有人在拍賣前只要告知拍賣公司房屋存在某種瑕疵情況,拍賣公司又將這一情況如實告知競買人,並聲明僅以房屋現狀拍賣,就視爲均已依法履行了瑕疵告知義務。競買人對所競買的物品負有謹慎的注意義務,應對拍賣標的物瞭解清楚後參與競買,所以只要實際參與了,法院就會推定自願接受這種現實,因此通常情況下,不會支持競買人的訴求。
二、法律規定的執行迴轉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規定“執行完畢後,據以執行的判決、裁定和其他法律文書確有錯誤,被人民法院撤銷的,對已被執行的財產,人民法院應當作出裁定,責令取得財產的人返還;拒不返還的,強制執行。”這一規定,就是我們所說的執行迴轉,法院錯判後,可以依據該規定執行。
通俗地講,“執行迴轉”即是在執行程序結束後,原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經過法定程序被撤銷,以至於取得財產的一方當事人喪失了取得的合法依據,法院重新採取執行措施,將已經執行的財產退還給原被執行人,恢復到執行程序開始前的狀態的情形。
在我們日常生活當中,法院對於相關人員的一些房屋可能會做出拍賣,比如說在執行階段的話,會將其所擁有的一些財產拿出來拍賣,這類型的房屋是可以以上市交易的,也就是說可以通過法院拍賣的方式來獲得房屋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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