獨立董事任職流程
獨立董事任職流程具體如下:
(一)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併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並經股東大會選舉決定。
(二)獨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應當徵得被提名人的同意。提名人應當充分了解被提名人職業、學歷、職稱、詳細的工作經歷、全部兼職等情況,並對其擔任獨立董事的資格和獨立性發表意見,被提名人應當就其該人與上市公司之間不存在任何影響其獨立客觀判斷的關係發表公開聲明。在選舉獨立董事的股東大會召開前,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按照規定公佈上述內容。
(三)在選舉獨立董事的股東大會召開前,上市公司應將所有被提名人的有關材料同時報送中國證監會、公司所在地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和公司股票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會對被提名人的有關情況有異議的,應同時報送董事會的書面意見。
(四)獨立董事每屆任期與該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屆滿,連選可以連任,但是連任時間不得超過六年。
(五)獨立董事連續3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六)獨立董事在任期屆滿前可以提出辭職。獨立董事辭職應向董事會提交書面辭職報告,對任何與其辭職有關或其認爲有必要引起公司股東和債權人注意的情況進行說明。
法律依據:《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 第四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在章程中規定,董事提名及選舉的一般程序爲:
(一)在商業銀行章程規定的董事會人數範圍內,按照擬選任人數,可以由董事會提名委員會提出董事候選人名單;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商業銀行發行的有表決權股份總數3%以上股東亦可以向董事會提出董事候選人。
(二)董事會提名委員會對董事候選人的任職資格和條件進行初步審覈,合格人選提交董事會審議;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以書面提案方式向股東大會提出董事候選人。
(三)董事候選人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之前作出書面承諾,同意接受提名,承諾公開披露的資料真實、完整並保證當選後切實履行董事義務。
(四)董事會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依照法律法規和商業銀行章程規定向股東披露董事候選人詳細資料,保證股東在投票時對候選人有足夠的瞭解。
(五)股東大會對每位董事候選人逐一進行表決。
(六)遇有臨時增補董事,由董事會提名委員會或符合提名條件的股東提出並提交董事會審議,股東大會予以選舉或更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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