濫用公司法人格的行爲都有什麼
一是負擔競業禁止等合同上不作爲義務的主體,設立由自己支配的公司,並由該公司實施此類行爲。二是股東設立公司後抽逃出資或通過其他方式榨取公司財產致使合同債權人的債權無法從公司獲得滿足。三是股東與公司在合同債權人看來渾然一體,難以區別等。
法律依據:
《公司法》第二十條 【股東禁止行爲】公司股東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東權利,不得濫用股東權利損害公司或者其他股東的利益;不得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公司股東濫用股東權利給公司或者其他股東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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