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院調解的原則有哪些
一、民事訴訟法院調解的原則有哪些?
1、當事人自願原則
該項原則的具體要求是:
第一,在程序上,是否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糾紛,須當事人自願;
第二,在實體上,是否達成調解協議,須尊重當事人的意願。
2、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原則
該項原則的具體要求是: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活動,必須在查明案件基本事實,分清當事人是非責任的基礎上進行。
3、合法原則
該項原則的具體要求是:
第一,人民法院進行調解活動,程序上要合法。當事人不願進行調解或不願繼續進行調解的,不應強迫當事人進行調解;調解未成的,不應久調不決,而應及時判決。
第二,人民法院進行調解,調解協議內容應當不違反國家的法律規定。依據法律的規定,調解應當是當事人自願且應當合法。調解的合法是在調解的進行程序上要符合法律規定,以及在調解協議內容上的不違反法律的規定。
二、民事訴訟活動中法院調解的流程是什麼?
1、調解的開始
《民事調解規定》第2條規定:對於有可能通過調解解決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應當調解。但適用特別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產還債程序的案件,婚姻關係、身份關係確認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質不能進行調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調解。
2、調解的進行
法院的調解在審判人員的主持下進行。調解工作既可以由合議庭共同主持,也可以由合議庭中的一個審判員主持;調解可以在法庭上進行,也可以在當事人所在地進行。法院進行一調解,可以邀請有關單位和個人協助。
調解協議通常是在調解方案的基礎上形成的。調解方案原則上應當由當事人自己提出,雙方當事人都可以提出調解方案。
3、調解結束
調解因當事人拒絕繼續調解或雙方達成協議而結束。當事人拒絕繼續調解而未達成調解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對案件繼續審理,並及時作出判決;調解達成協議的應要求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協議上簽字,並根據情況決定是否製作調解書。
法律上規定了少部分的民事糾紛需要進行調解,類似於離婚案件。另外就是民事糾紛如果是以調解的方法結案的話,人民法院是要退回一半的訴訟費的,法院在調解過程中是要綜合考慮雙方當事人的合法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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