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區頂樓加蓋陽光房屬於違法行爲嗎
一般來說,小區內除了除了業主自己居住的房屋外,如果沒有特殊規定,其他地方都是全體業主共有的。由於小區頂樓平時一般沒人用,所以尤其是住在頂層的人,就會想着在上面加蓋陽光房。加蓋了陽光房後,那麼其他業主想要使用頂樓的時候就沒法用,這種行爲侵害了小區業主的共同利益。
根據規定,業主只對建築物內的住宅等屬於個人專有的部分享有所有權,而對個人專有部分以外的部分只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因此,住宅小區的頂樓陽臺屬於公共區域,不能私自佔用。
在小區頂樓加蓋陽光房不僅侵害了業主的共同利益,而且屬於違法行爲。根據有關規定,建築物、構築物如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就開工建設的,均屬違法建築,建築所在地的城市、縣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可責令施工者限期拆除,並責令施工者繳納臨時建設工程造價一倍以下的罰款。
如果發現小區有業主私自搭建陽光房,侵害了小區業主共同利益的,可以向當地城管部門投訴。一般而言,城管、建設、房管、規劃等部門可以管理小區頂樓違建行爲,而在實際中,通常由城管部門主要負責處理該事宜。
另外,還需要注意以下三點問題:
1、樓頂空間是屬於整棟樓全體業主共有的,不僅是頂層業主共有,頂層業主不能居爲己有,除非得到整棟樓的全體業主以及物業服務企業的同意。
2、開發商在不得在售房時約定將樓頂的專有使用權給個別物業買受人(一般是頂層買受人),如果約定了,約定的內容無效。物業管理區域內的全部物業是全體業主共有的,因此,開發商無權將樓頂的專有使用權給個別物業買受人。
3、只有整棟樓的全體業主纔有權決定樓頂空間的使用。
如果有人私自佔用了樓頂空間,侵犯了其他業主的權益,業主們可以聯合起來找個專業的律師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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