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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援助受影響的因素有哪些

法律援助指的是國家對於有經濟困難的犯罪嫌疑人,在其滿足一定的情況下,免費爲其提供律師等司法服務。提供法律援助是國家的職責所在,同時也是我國公民應該享有的權利。但是,在現實生活中,我國法律援助的發展受到很多的限制。下面小編爲大家介紹法律援助受影響的內容。

我國法律援助受影響的因素有哪些

一、什麼是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是指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的律師,爲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給予無償提供法律服務的一項法律保障制度。 特殊案件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是尚未完全喪失辨認或者控制自己行爲能力的精神病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處無期徒刑、死刑,沒有委託辯護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應當通知法律援助機構指派律師爲其提供辯護。

二、我國法律援助受影響有哪些

1、經費嚴重短缺。

據司法部法律援助中心統計,我國每年需要法律援助的案件超過70萬件,而實際得到援助的不足四分之一。造成這種狀況的主要原因是法律援助經費嚴重短缺。據統計,2003年全國各地法律援助財政撥款僅爲1.52億元,人均法律援助經費不過一角錢,遠遠低於發展中國家的平均水平。一些地方的法律援助機構因經費緊缺,只能擡高援助對象的“門檻”,使得不少符合援助條件的羣衆無法得到實質性的法律援助。律師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連必要的交通、住宿補貼也給不了,還要支付各類調查費用,直接加重了律師辦案的負擔,影響了律師辦案的積極性,有些援助機構的專職律師辭職去了律師事務所,更別說吸引高素質法律人才辦理法律援助案件了。

2、人員遠遠不足。

法律援助制度需要有大量的律師參與,但現在律師人數遠遠不夠。目前,我國僅有律師12萬多人,而美國加州的執業律師就有13萬多人,且美國律師職業人數的增長率比人口的增長速度要快5倍多;我國律師與全國人口的比例是萬分之零點九五,低於泰國、巴基斯坦等發展中國家。加上律師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執業,與援助需求呈反向分佈,從而進一步加劇了供需矛盾。目前,我縣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貧弱羣衆約38萬人,而全縣法律援助機構中的專職工作人員僅56人,其中律師僅有27人,供需矛盾相當突出。全縣法律援助隊伍尤其是貧困地區的法律援助人員數量遠遠不能滿足社會的需要,特別是專業法律援助工作者,更是人才奇缺,供求矛盾突出。

3、縣級地方的法律援助工作前景甚憂。

現已成立法律援助機構、開展法律援助工作的地方還主要集中在大中城市,縣級地方設立機構雖然基本完成,但由於經費不足或者根本沒有經費,使得法律援助工作開展得十分有限。這個問題集中在經濟發展相對落後的一些省份,而我國貧困人口的分佈主要在縣級地方尤其是廣大農村。

因此,如何有效地開展縣級地方的法律援助工作,最大限度地滿足縣級地方貧困者及其他特殊羣體的法律援助需求,成爲法律援助工作深入開展的難點。法律援助事業迅速發展,爲實現社會公平,促進司法公正,推動社會文明進步發揮了積極作用。然而,由於法律援助這項司法救助制度運行時間較短,法律援助工作機構和運行機制正在探索、形成之中,法律援助工作的體制和機制有待於進一步完善和提高。

第三,法律援助的覆蓋面還不夠大,現在的法律援助主要還侷限在訴訟領域,並且在訴訟中弱勢羣體的利益還不能得到有效全面的保障。

法律援助工作應當明確一個主導思想,就是要最大限度地挖掘和利用一切資源,儘可能使更多的困難羣衆能夠獲得法律援助。滿足困難羣衆法律援助需求的程度高低,受制於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特別是與各地的經濟發展水平關係較大。《條例》對涉及民事和行政訴訟的事項只規定了一個最基本的法律援助範圍,同時授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條例》規定以外的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另外,《條例》還授權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經濟困難標準。也就是說,各省級地方執行的法律援助範圍不得小於《條例》規定的範圍,一些經濟條件好,援助資源豐富的地方,可以在《條例》規定的基礎上,擴大法律援助範圍,科學地制定經濟困難標準,儘可能降低門檻,使更多的公民成爲法律援助對象,並做到凡是符合規定條件的困難公民,都能獲得法律援助。但目前,這種標準仍然較高,令諸多公民難以獲得“通行證”。

在民事法律援助工作中,即主要是對於工傷、交通事故和其它人身損害賠償案件,拖欠工資、扶養費、撫育費、贍養費等民商事案件。而民事援助往往是受害人以個人的名義申請,而民事權益被侵害的弱勢羣體,侵害往往使其生存都困難,如果沒有法律援助就難以有有效途徑主動向其提供保護,因此,他們的受援迫切性更大,不能得到及時有效的法律援助將使法律援助制度的社會作用大打折扣。

4、法律援助監督管理機制有待進一步規範。

雖然目前已初步構建起了以“上一級法律援助機構對接受下一級法律援助機構進行指導、檢查”和“司法行政機關對其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和工作人員監督管理”的監管框架,但實際工作中,由於受到編制和機構的限制,編制部門批准的在司法行政機關設立法律援助機構,多爲“兩塊牌子一套人馬”,沒有設立專門的監督、管理法律援助工作的職能部門。這種體制有悖於《法律援助條例》精神。

綜上所述,我國法律援助受影響的方面主要包括實施法律援助的經費短缺嚴重、機構人員嚴重不足、監督管理機制不完善以及基層地方的法律援助工作存在着嚴重的問題等等。由於這些問題的存在,我國法律援助的發展面臨着很多的限制和問題,阻礙了法律援助的發展,不利於經濟困難的公民積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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