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離婚律師:父母把房子過戶給兒子和兒媳,離婚時算不算夫妻共同財產?
對於離婚這個詞大家都不陌生,身邊可能就有離婚的朋友,現在離婚已經是比較常見的事情了,無論怎樣,選擇適合自己的生活方式纔是最重要的。但是在離婚過程中會涉及到財產分割的問題,婚後會產生夫妻共同財產,這些財產在分割時很容易引起糾紛。
婚後,男方父母把自己的房子過戶給兒子和兒媳,如果離婚,房子跟兒媳是有關係的。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生效後,以前的《婚姻法》已經廢止。
根據現行有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爲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 第(三)項的規定,視爲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爲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爲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可知,若是男方父母出全款爲雙方購買了房產,房產僅登記在男方名下,那麼房產將視爲男方母親對男方個人的贈與,女方無法在離婚時分得相應的份額或折價款;若是雙方父母共同出資購買的房產,登記在夫或妻一人名下,則雙方離婚時可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比例享有相應的份額。根據本問題所描述的情況,房產雖然由男方母親出全款購買,但登記在男方和女方兩個人的名下,並不符合《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七條之規定。因此,女方也可享有該房產相應的份額,在雙方離婚時可以分得相應的財產權利。
另外,根據律師多年的辦案經驗,爲避免今後引發更多不必要的糾紛,建議男女雙方在結婚前草擬好婚前財產協議,對於婚前已取得、婚內將取得的若干財產作出明確、具體的約定,並簽字、署日期。必要時可與雙方父母就彩禮、陪嫁以及婚前婚內贈與財產的內容進行協商,並簽署有關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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