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協議離婚後,男方怎麼爭奪撫養權?

父母因感情破裂達到無法複合的地步時,雙方選擇了離婚,離婚後,父母就孩子撫養權該歸誰、撫養費數額、支付時間等問題達成一致,撫養權的歸屬應當以有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爲原則,那麼,協議離婚後,男方怎麼爭奪撫養權?
  父母離婚後,雙方都有權利爭取子女的撫養權,在實踐中,哪些條件有利於男方爭取撫養權呢?根據法律相關規定,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優先考慮讓男方直接撫養孩子:
  1、男方已做絕育手術或者因其他原因喪失生育能力;
  2、孩子隨男方生活時間較長,改變生活環境對孩子健康成長明顯不利
  3、孩子隨男方生活,有利於健康成長,而女方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於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與子女共同生活。
  4、女方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5、已滿八週歲的子女表示願意隨男方生活,而且男方有撫養能力的。
  如果雙方離婚時孩子還不滿兩週歲的,一般情況下是由母親直接撫養爲原則,但是也有特殊情況下不滿兩週的孩子也可以由男方撫養,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四十四條?離婚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撫養的,對不滿兩週歲的子女,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條第三款規定的原則處理。母親有下列情形之一,父親請求直接撫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一)患有久治不愈的傳染性疾病或者其他嚴重疾病,子女不宜與其共同生活;
  (二)有撫養條件不盡撫養義務,而父親要求子女隨其生活;
  (三)因其他原因,子女確不宜隨母親生活。例如母親的經濟能力及生活環境對撫養子女明顯不利,或母親的品行不端不利於子女成長,或因違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撫養子女等。
  父母雙方協議不滿兩週歲子女由父親直接撫養,並對子女健康成長無不利影響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離婚時,父母雙方爭取孩子撫養權時,應當一有利於孩子健康成長爲原則,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中關於在內的撫養權問題時,會根據孩子的年齡、父母雙方的撫養條件以及經濟能力等綜合因素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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