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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盜竊罪量刑標準的最新規定

 

上海高級人民法院關於盜竊罪量刑標準的最新規定

 

 

根據刑法、刑事司法解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等有關規定,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結合刑事審判實踐,制定了<關於常見犯罪的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滬高法審(2014)2號,並於2014年7月施行,現行有效。根據該實施細則,上海市關於盜竊罪的最低金額爲一千元,具體規定如下:

 

盜竊罪

 

一、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單處罰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三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的起點。

 盜竊“數額較大”起點一千元,或者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或者在兩年內盜竊三次的,在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盜竊罪定罪,並在上述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因盜竊受過刑事處罰;一年內因盜竊受過行政處罰;利用未成年人盜竊;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發地盜竊;盜竊殘、孤、無勞動能力人的財物;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

2、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的,在九個月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一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扒竊、兩年內盜竊三次的,在此基礎上,每再增加一次作案或者一種情形,分別增加一個月至三個月刑期;

3)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二件的,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

二、法定刑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三萬元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爲“有其他嚴重情節”,並在上述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利用未成年人盜竊等。

2、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三件或者三級文物一件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四千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盜竊國有館藏一般文物超過三件,每增加一件,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國家三級文物二件的,增加二年六個月至三年刑期;

3)具有可以認定爲“其他嚴重情節”的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三、法定刑在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數額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三十萬元,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數額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百分之五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爲“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並在上述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入戶盜竊;攜帶凶器盜竊;利用未成年人盜竊等。

2、盜竊國有館藏三級文物三件或者二級文物一件的,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犯罪數額每增加三萬元,增加一個月刑期;

2)盜竊國有館藏三級文物超過三件,每增加一件,增加九個月至一年刑期;盜竊國有館藏二級文物超過一件的,每增加一件,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3)具有可以認定爲“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盜竊公私財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已確定爲犯罪構成事實的除外):多次盜竊,犯罪數額達到較大以上;入戶、攜帶凶器盜竊、扒竊的;利用未成年人盜竊;自然災害等突發事件期間,在事發地盜竊的;盜竊殘、孤、無勞動能力人的財物的;在醫院盜竊病人或者其親友財物的;盜竊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因盜竊造成嚴重後果的。以上九種情形,每增加一種情形,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2.採用破壞性手段盜竊公私財物造成其他財物損毀的,增加基準刑的10%-30%;

3.爲吸毒、賭博等違法犯罪活動而盜竊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4.具有其他可以從重處罰情形的,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五、對於盜竊犯罪部分既有既遂、又有未遂,以既遂部分確定基準刑的,根據未遂部分犯罪行爲的實行程度、造成損害的大小、犯罪未得逞的原因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未遂部分對應的量刑幅度較重的,以未遂部分確定基準刑,根據既遂部分犯罪行爲造成損害的大小等情況,可以增加基準刑的40%以下。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

1.確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盜竊的,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2.案發前主動將贓物放回原處或歸還被害人的,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3.盜竊家庭成員或者近親屬的財物,獲得諒解的,一般可以不認爲是犯罪;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減少基準刑的20%-50%;

4.具有其他可以從輕處罰情形的,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七、需要說明的事項,參考量刑指導意見實施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