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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之前能取消訴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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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之前能取消訴訟嗎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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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辦理協議離婚之前或訴訟立案之前的反悔

在現實生活中,一方爲了達到離婚的目的,一般會在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債務承擔方面作出適當的讓步,但該離婚協議或者財產分割協議的簽訂是以當事人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調解離婚爲前提的,如果雙方最終並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或者到法院離婚時一方翻悔不願意按照原協議履行,原離婚協議所附的解除婚姻關係的條件不能成就,對當事人雙方均不產生法律約束力,不能作爲人民法院處理離婚案件的依據。

注意:如果離婚協議書約定的財產分割方案對己方有利,建議當事人另行簽訂書面的《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在《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中不能體現出是爲了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爲目的。因《夫妻財產約定協議書》一經簽署即具有法律效力,即便對方事後反悔,不願再辦理離婚手續,但在財產分割上已經有了對己方有利的方案,並且受法律保護,對方的反悔並無太大的實際意義。但在涉及房產和車輛所有權問題上,應辦理公證手續,或及時辦理產權、車輛所有權過戶手續。

參考的相關法律條文爲:《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十九條規定,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約定應當採用書面形式。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適用本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規定。夫妻對婚姻關係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的約定,對雙方具有約束力。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十四條的規定,當事人達成的以登記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協議離婚爲條件的財產分割協議,如果雙方協議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分割協議沒有生效,並根據實際情況依法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