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是權利還是義務
法律3.23W
監護是權利還是義務
1、監護義務說。此種觀點認爲監護並未賦予監護人任何利益,而只課以沉重的負擔,因此就事理之性質而言,監護是法律課加給監護人的片面義務。有的學者認爲,監護人的職責就是監護人的各種義務與責任。這些義務與責任歸結起來就是監護人對上負有基於保障社會安定的需要而承擔的義務,對下基於保護被監護人的合法權益需要而承擔義務,因此,監護的性質歸根結底只能落到義務上。還有的學者認爲,爲了更好的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法律對於監護人義務的規定必然多於權利的規定,在相當程度上甚至只有義務的規定而無實質性的權利規定。所以,監護應當是一種義務而不是權利。2、 監護的內容在於保護被監護人的身體和財產,而不是對人的支配的權利。中國民法設立監護制度純粹是爲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決不允許監護人借監護人以謀取自身利益,所以,監護是一種社會公益性質的公職。
3、綜上所述,監護包括法定監護、委託監護及指定監護等。根據變更監護人的法律規定,孩子的其它親屬人爲父母不具備監護資格的,可以向法院提出變更,法院會對情況進行調查,根據掌握的事實作出裁決。孩子所在地的居委會、村委會等都可以成爲指定監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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