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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如何向行政訴訟當事人調取證據

法律2.29W
人民法院如何向行政訴訟當事人調取證據
人民法院如何向行政訴訟當事人調取證據
在行政訴訟中,被告對其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爲承擔舉證責任。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提交答辯狀,並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爲時的證據、依據;
被告不提供或者無正當理由逾期提供的,應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爲沒有證據、依據。
原告對下列事項承擔舉證責任:
(一)證明起訴符合法定條件,但被告認爲原告起訴超過起訴期限的除外;
(二)在起訴被告不作爲的案件中,證明其提出申請的事實;
(三)在一併提起的行政賠償訴訟中,證明因受被訴行爲侵害而造成損失的事實;
(四)其他應當由原告承擔舉證責任的事項。
法律依據】《行政訴訟法》第四十條,人民法院有權向有關行政機關以及其他組織、公民調取證據。但是,不得爲證明行政行爲的合法性調取被告作出行政行爲時未收集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