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認筆錄是否每頁簽字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爲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爲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辨認筆錄簽字的相關規定是什麼
辨認筆錄由辨認人、見證人、偵查人員簽名。
依據辨認標準的不同,辨認可以分爲不同的種類。
1、根據辨認對象的不同,可以分爲人身辨認、照片辨認、物品辨認、場所辨認以及屍體辨認。
2、根據辨認方式的不同,可以分爲“一對一”辨認和混雜辨認。其中混雜辨認中又包括了對照片、物品的混雜辨認以及對嫌疑人的列隊辨認。
3、根據辨認主體的不同,可以分爲被害人辨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辨認以及證人辨認。
4、根據辨認階段的不同,可以分爲偵查辨認和法庭辨認。
辨認筆錄一直當做證據使用,但他屬於法定證據形式的哪一種一直不明確。有人認爲,被害人的辨認筆錄屬於被害人陳述,犯罪嫌疑人的辨認筆錄屬於犯罪嫌疑人供述,證人的辨認筆錄屬於證言。新《刑事訴訟法》把辨認筆錄規定爲一種獨立的證據形式。
雖然辨認作爲一種行之有效的證明方法在偵查和審判實踐中被廣泛使用,辨認筆錄作爲法定的證據種類亦被新修改的刑事訴訟法所確認,但是我國立法有關辨認程序的規範卻付之闕如。由於1996年刑事訴訟法沒有作出相關規定,在實踐中,對人和物的辨認無法可依,導致偵查人員在組織辨認時做法不一,辨認結果的隨機性很強,缺乏客觀性。
爲了彌補立法上的空白,公安部、最高人民檢察院分別在《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和《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中對辨認程序作出了相應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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