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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空拋物整棟樓賠償法條

法律3.18W
高空拋物整棟樓賠償法條
高空拋物整棟樓賠償法條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條 【不明拋擲物、墜落物致害責任】禁止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

從建築物中拋擲物品或者從建築物上墜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損害的,由侵權人依法承擔侵權責任;

經調查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的,除能夠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可能加害的建築物使用人補償後,有權向侵權人追償。

物業服務企業等建築物管理人應當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規定情形的發生;

未採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應當依法承擔未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侵權責任。

發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機關應當依法及時調查,查清責任人。

根據這一法規,同一樓內的鄰居向外面高空拋物砸到了行人或車輛,如果查不出來究竟是哪一個人造成的這個損害,爲了保護受害人,就只能讓有可能造成損害的居民共同承擔補償責任。

這條規定一方面保護了受害者的權利,一方面可也使無辜者受到了牽連。

但如果判定住戶均無責任,那麼數萬元的醫療費、傷殘補助費都全部落在了受害人身上,他的肉體、精神和經濟上都受到極大傷害。

如果追究這些住戶的責任,每人負擔的是幾千元。

換句話說,用小的不公平避免大的不公平,這應是民法典規定這條的立法本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