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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技術開發合同是否徵收營業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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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蘇技術開發合同是否徵收營業稅
江蘇技術開發合同是否徵收營業稅
對接受委託開發軟件的行爲,凡在開發合同中註明軟件的所有權歸委託方或開發方和委託方共同所有的,受託方從委託方所取得的技術開發收入,應當徵收營業稅;如在開發合同中註明軟件所有權歸受託方或未約定所有權歸屬的,應視同爲自行開發生產的軟件產品,徵收增值稅。
二、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有關稅收問題》(財稅字[1999]273號),對單位和個人(包括外商投資企業、外商投資設立的研究開發中心、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事技術轉讓、技術開發業務和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業務取得的收入,免徵營業稅。技術轉讓是指轉讓者將其擁有的專利和非專利技術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有償轉讓他人的行爲。技術開發是指開發者接受他人委託,就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統進行研究開發的行爲。
三、據《江蘇省地方稅務局關於營業稅減免稅若干問題的通知》(蘇地稅發[2006]168號),
(1)除外國企業、外籍個人以外的其他納稅人提供技術轉讓和技術開發及與之相關的技術諮詢、技術服務的,應附報技術轉讓或技術開發書面合同、縣級以上科技主管部門技術市場管理機構出具的技術合同認定登記證明(以上均爲複印件);
(2)外國企業和外籍個人從境外向中國境內轉讓技術的,應附報技術轉讓或技術開發書面合同以及國家主管部門批准的技術轉讓許可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