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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攬合同訴訟管轄

法律2.72W
加工承攬合同訴訟管轄

訴訟管轄是指各級法院之間以及不同地區的同級法院之間,受理第一審民商事案件、知識產權案件及其他各類案件的職權範圍和具體分工。管轄可以按照不同標準作多種分類,其中最重要、最常用的是級別管轄和地域管轄。具體案件的訴訟管轄,並不能只根據級別管轄或地域管轄加以判斷,而應將相關規則相結合,綜合判斷。地域管轄、專屬管轄、協議管轄均不得違反級別管轄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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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攬合同訴訟時效

加工承攬合同爲民事合同,適用我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需要注意的有《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三條 【承攬工作的完成】承攬人應當以自己的設備、技術和勞力,完成主要工作,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承攬人將其承攬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未經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也可以解除合同。 第二百五十四條 【承攬人對輔助性工作的責任】承攬人可以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承攬人將其承攬的輔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應當就該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負責。  第二百五十五條 【承攬人提供材料的義務】承攬人提供材料的,承攬人應當按照約定選用材料,並接受定作人檢驗。  第二百五十六條 【定作人提供材料及雙方義務】定作人提供材料的,定作人應當按照約定提供材料。承攬人對定作人提供的材料,應當及時檢驗,發現不符合約定時,應當及時通知定作人更換、補齊或者採取其他補救措施。  承攬人不得擅自更換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不得更換不需要修理的零部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