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訓誡後能否在行政拘留

法律1.92W
訓誡後能否在行政拘留

社會的和諧發展離不開法律的保障,對違反刑法相關規定的個人或集體是需要依法接受相應的刑事處罰的。根據刑法的規定,刑事處罰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兩部分。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無期徒刑和死刑。附加刑有:罰金、剝奪政治權利和沒收財產;此外還有適用於犯罪的外國人的驅逐出境。行爲人應該接受何種處罰是由其自身的犯罪情節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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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視居住能否在行政拘留所執行

監視居住是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的一種刑事強制措施。根據《刑事訴訟法》第57條的規定,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未經執行機關批准不得離開住處,無固定住處的,未經批准不得離開指定的居所”。由此可知,監視居住的場所爲“住處”或“居所”,被監視居住的人沒有被完全限制人身自由。對有固定住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來說,監視居住的場所爲指定的“居所”。我們認爲,所謂的“住處”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連續的、固定的居住和生活的地方; “居所”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或公安機關採取監視居住措施時爲無固定住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指定的場所;而行政拘留所是執行行政拘留處罰的場所,行政拘留是一種完全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措施。如果在行政拘留所執行監視居住就完全限制了人身自由,實際上是一種變相羈押。所以,對辦理監視居住手續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能在住處執行;沒有固定住處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執行,但行政拘留所不能被指定爲監視居住的居所。在行政拘留所執行監視居住,不符合法律規定。

被依法採取了監視居住措施的,不見得就一定可以折抵刑期。根據刑事訴訟法中的規定來看,能夠折抵刑期的僅僅是指定居所監視居住的情況,並且要實現監視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的話,那還要求之後是被判拘役或者有期徒刑才行。若是被判管制,那麼指定居所監視居住一日就能折抵刑期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