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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售財產保全

法律2.76W
預售財產保全
房地產預售登記備案與財產保全
  預售登記備案與查封登記的區別:  所謂查封登記是指登記機構依據人民法院或者有權的行政機關的囑託,依照法定的程序做出的以限制不動產的處分爲目的的一種登記。我國《物權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爲貫徹查封效力,防止該已被查封的不動產,再行轉讓或設定他項權利等有妨害執行或財產保全效果之登記,人民法院在對不動產進行查封后,應立即持協助執行通知書到登記機關進行查封登記。而查封登記,實即爲對債務人之不動產所爲限制處分的登記。  所謂預售登記備案,是住建部爲了防止開發商一房多而出臺的規章,屬於行政管理範疇,是內部管理的規定。它同查封登記在法律效力上,沒有可比性。故財產保全法律效力大於預售登記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