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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徵收事前事中事後監督

法律1.8W
行政徵收事前事中事後監督
徵收過程中什麼情況下必須行政聽證

依據國土資源聽證規定的規定,徵收的過程中可以舉行聽證的情形包括擬定或者修改基準地價、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等。


《國土資源聽證規定》


第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應當組織聽證:


(一)擬定或者修改基準地價;


(二)編制或者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礦產資源規劃;


(三)擬定或者修改區域性徵地補償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直接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重大利益的,主管部門根據需要組織聽證:


(一)制定規章和規範性文件;


(二)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條 主管部門對本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的事項舉行聽證的,應當在舉行聽證會30日前,向社會公告聽證會的時間、地點、內容和申請參加聽證會須知。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在報批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擬定擬徵地項目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的;


(二)擬定非農業建設佔用基本農田方案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部門在作出決定之前,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一)較大數額罰款、責令停止違法勘查或者違法開採行爲、吊銷勘查許可證或者採礦許可證等行政處罰的;


(二)國有土地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的許可直接涉及申請人與他人之間重大利益關係的;


(三)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