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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徵收人房屋租賃

法律1.32W
被徵收人房屋租賃
房屋被徵收後被徵收人是否有權起訴騰退房屋
在被徵收後又一次面臨拆遷,法律上是不能再次獲得補償的,具體原因如下:首先,在徵收和拆遷過程中,拆遷方對於被拆遷人是以不動產權利人爲被拆遷和被徵收對象,也就是被徵收人、被拆遷人,我們通常而言的拆遷戶。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爲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其次,拆遷補償會以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兩種方式,產權置換過程中被拆遷人、被徵收人會獲得新的房屋,獲得新的房屋產權證書,成爲新一套房子的產權人,如果該套房屋在面臨拆遷仍然有權獲得補償。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被徵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徵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再次,在首次拆遷過程中,拆遷方合法取得這塊土地的使用權,這塊土地已經跟原拆遷人沒有關係。該地新一輪拆遷的話新產權人是被拆遷人,參照第一條。最後,在具體的拆遷案件中,因爲地區經濟發展程度和政策不同,補償金額會有差距,而對於拆遷和徵收具體政策也會不同,可能也會影響被拆遷人利益,因而需要具體瞭解!各個被拆遷人的個人能量不同也會影響補償結果和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