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申訴中新證據如何提交
人民法院、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檢察院依照相應的法定程序在當事人以及其他與該訴訟行爲有關的參與人共同見證的情況的,就當事人相關的訴訟請求進行審理的程序就叫做刑事訴訟。根據訴訟的內容和形式不同,訴訟活動可以具體分爲刑事訴訟、民事訴訟和行政訴訟三部分。刑事訴訟是實現國家刑罰權的活動。刑事訴訟的中心內容是解決被追訴者的刑事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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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法中新的證據如何界定
關於刑事審判中新證據的界定,既要關注證據本身的特點,明確新證據究竟“新”在何處,又要關注新證據對審判程序的影響。有關刑事再審新證據的研究者一般認爲,“新證據”有兩個方面的要求:一是形式要求,即證據的“嶄新性”;二是證明要求,即證據的“顯著性”。
1、“存在意義上的新證據”和“發現意義上的新證據”。從自然證據與訴訟證據的區分看,無論新證據是何時產生的,只有當其被發現從而進入訴訟程序,才能發揮其證明價值。因此,只有發現意義上的新證據纔對審判有實際意義。同時,“存在意義上的新證據”還有另外一層意思,例如在再審程序中,是指判決生效前並不存在、判決生效後才存在的新證據。
2、“新發現的新證據”和“已收集但新出示的新證據”。從舉證主體對新證據的知曉程度看,當事人既可能是在特定的訴訟階段才新發現了新證據,進而向法庭提出發現新證據的主張,也可能是早已發現並收集了相關的證據,但直到特定的訴訟階段纔將之作爲新證據提交給法庭。在實行證據開示制度的國家,這兩種不同類型的新證據將面臨不同的處理。對於新發現的新證據,基於確保司法公正的考慮,通常允許向法庭提交。但對於已收集但在審判前未向對方開示的證據,則不得向法庭提交。我國刑事訴訟法未確立證據開示制度,故上述兩類新證據都可以向法庭提交。《解釋》第376條也規定,原裁判生效前已收集,但未經質證的證據,屬於再審中的新證據。
3、關於“新出現的新證據”和“改變原證據的新證據”。從證據形式上看,有的證據屬於新出現的證據,例如新發現一名證人,進而由該證人提供證言,這當然屬於新證據。有的證據並非新出現的證據,例如對於原有鑑定事項作出的新的鑑定意見,足以動搖原有鑑定意見,一般認爲,此類證據也具有嶄新性,應屬於新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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