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的概念和調整對象
法律2.62W
如何理解勞動法的調整對象
1、勞動法的調整對象 (一)勞動關係 ①作爲勞動法調整對象的勞動關係,是指勞動力所有者(勞動者)與勞動力使用者(用人單位)之間,在勞動過程中發生的一方提供勞動力,另一方提供勞動報酬的社會關係。 ②勞動關係的特點:a.人身性與財產性的兼容:形式上的財產性,實質上的人身屬性。b.從屬性與平等性的兼容:形式上的平等性,實質上的從屬性。 ③勞動關係包含了三個層次的關係:債權、債務關係,物權關係,人身權關係。 (二)與勞動關係密切相關的其他社會關係 ①勞動行政關係,是指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爲履行行政職能而與勞動者、用人單位以及其他勞動關係相關人發生的社會關係。 ②社會保險關係,一是基於勞動合同的約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就社會保險的 辦理和費用的繳納而形成的權利義務關係。二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因爲社會保險費的繳納、社會保險待遇的給付等行爲而與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發生的社會關係。 ③勞動市場服務關係,是指勞動市場服務機構與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之間由於爲勞動關係的運行提供社會服務而發生社會關係。 ④勞動團體關係,是指工會組織或僱主團體組織與其成員之間,以及相互之間由於協調勞動關係和維護各自所代表的勞動關係當事人的利益而發生的社會關係。 ⑤勞動爭議處理關係,是指勞動爭議處理機構與勞動爭議參加人(包括當事人、代理人、代表人、以及第三人)之間就勞動爭議的調解、仲裁所發生的社會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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