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捕後退偵
逮捕是最爲嚴厲的刑事訴訟強制措施,需要由檢察院批准。對於證據不足的案件,可以退回公安機關進行補充偵查,最多二次退偵。那麼,二次退偵還可以批捕嗎,批捕的條件是怎樣的呢?今天,本站網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爲您答疑解惑,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法院開庭後退偵可以嗎
法院開庭後退偵是不可以的,退偵的主體只能是人民檢察院。開庭最後陳述完以後也還可以要求退回補充偵查,對於人民檢察院來說,在刑事法庭最終作出判決前都可以要求補充偵查。當人民檢察院提出補充偵查的請求之後,人民法院一般都會延期審理,但人民檢察院的補充偵查需要在一個月以內進行完畢,補充偵查完畢後繼續開庭審理。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98條規定和第200條的規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出補充偵查建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審理,補充偵查應當在1個月以內完畢。
另外,根據《刑事訴訟法解釋》第一百五十九條規定合議庭在案件審理過程中,發現被告人可能有自首、立功等法定量刑情節,而起訴和移送的證據材料中沒有這方面的證據材料的,可以建議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65條和第166條的規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檢察人員發現提起公訴的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出補充偵查建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延期審理,補充偵查應當在1個月以內完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是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可見,法庭審理階段補充偵查必須由人民檢察院依法提出建議,人民法院才能作出延期審理的決定。
最高人民法院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在庭審過程中,公訴人發現案件需要補充偵查,提出延期審理建議的,合議庭應當同意。但是建議延期審理的次數不得超過兩次。
補充偵查後的案件處理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法庭宣佈延期審理後,人民檢察院在補充偵查的期限內沒有提請人民法院恢復法庭審理的,人民法院應當決定按人民檢察院撤訴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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