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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植物檢疫失職罪的概念以及立案條件

法律2.26W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的概念以及立案條件
動植物檢疫失職罪的概念以及立案條件
1、動植物檢疫失職罪是指出入境檢驗檢疫機關、檢驗檢疫機構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對應當檢疫的檢疫物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
2、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1)導致疫情發生,造成人員重傷或者死亡的;
(2)導致重大疫情發生、傳播或者流行的;
(3)造成個人財產直接經濟損失15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15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75萬元以上的;
(4)造成公共財產或者法人、其他組織財產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上,或者直接經濟損失不滿30萬元,但間接經濟損失150萬元以上的;
(5)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引起國際經濟貿易糾紛,嚴重影響國家對外經貿關係,或者嚴重損害國家聲譽的;
(6)其他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