動植物檢疫失職罪的認定
瀆職罪2.25W
國家檢驗檢疫部門及檢驗檢疫機構中從事動植物檢疫工作的人員嚴重不負責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
(一)因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致使依法進出口的動植物不能進口或者出口。導致合同、訂單被取消或者外商向我方索賠或影響我方向外商索賠,直接經濟損失達30萬元以上的;
(二)因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導致重大疫情發生、傳播或者流行的;
(三)因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導致疫情發生造成人員死亡或者殘疾的;
(四)3次以上不檢疫或者延誤檢疫出證、錯誤出證,嚴重影響國家對外經貿關係和國家聲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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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職守罪司法解釋
一、最高人民檢察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瀆職侵權犯罪案件立案標準的規定》(二)玩忽職守案(第三百九十七條)玩忽職守罪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嚴重不負責任,不履行或者不認真履行職責,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爲。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以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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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用管理公司、證券職權罪立案標準
1、造成直接經濟損失50萬元以上的;2、工商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公司設立、登記申請,違法予以批准、登記,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3、金融證券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股票、債券發行、上市申請,違法予以批准,嚴重損害公衆利益,或者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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枉法仲裁罪立案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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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的認定
一、本罪與非罪的界限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是否構成犯罪,關鍵在於是否具備嚴重情節。如果情節嚴重,應依法認定爲構成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而對於情節沒有達到嚴重程度的,則不以招收公務員、學生徇私舞弊罪。對於不構成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