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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經濟審判庭的撤銷與經濟法的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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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經濟審判庭的撤銷與經濟法的地位

瞭解民事辦案流程,能清楚我國整個民事訴訟流程,以及在訴訟過程中才知道什麼時間該做什麼。而刑事案件中需要了解多一點公安機關的辦案流程,才知道公安機關傳喚你並不一定是違法了。不同類型的訴訟中,司法人員的具體辦案流程要求不同,分別是用各自的訴訟法。比如,民事案件中依據《民事訴訟法,而刑事案件中則依據《刑事訴訟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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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濟法與民商法的聯繫


經濟法與民法的關係問題是經濟法基礎理論中的一個極爲重要的問題,理清兩者的關係和各自在法律體系中的地位,不但有助於經濟法自身基礎理論的完善,而且對我國經濟法與民法各自功能的充分發揮尤其具有現實意義。

1、民法和經濟法在調整對象上有交叉性。

民法和經濟法在經濟關係調整中相輔相成,民法中的“誠實信用”、“公共道德”和“公序良俗”等條款是民法與經濟法的分界點和連接點;一邊是經濟法以維護宏觀平衡和自由公正的社會經濟秩序爲己任,另一邊是民法對在此良好環境下自由從事活動的主體行爲加以規範;被認定違反了這些彈性條款的行爲,即超出民法調整的範疇而需由經濟法中的反壟斷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經濟合同法和各種管理性的法律作具體調整。

它們在調整對象方面的交叉,源於以下兩個重要因素:

一是由於二法都處在市場關係之中,而某種市場關係的形成由往往呈現錯綜複雜的情況,這就必然導致二者在調整對象上得部分重疊與交叉,調整對象的交叉又需要民法和經濟法從不同的角度,在不同層面上共同去維繫社會關係的存在;

二是由於某個具體的法律關係,單靠一個法律部門的作用是難以形成的。因此,民法和經濟法在調整對象上得交叉性,決定了二者存在的互補性。

2、經濟法與民商法適用許多相同的法律制度

民法作爲調整平等主體之間財產關係和人身非財產關係的基本法,它所確立的一些基本制度和基本準則,對於調整行政管理性經濟關係的經濟法同樣適用。例如,民法中的法人制度對於確認經濟法中的市場主體的地位具有重要的作用;民法中的物權制度對於認識經濟法中的市場主體的權利具有重要的指導意義;民法責任制度可以直接爲經濟法所適用。經濟法和民法在法律制度適用上的某些一致性,甚至決定了經濟法在某些方面無須確立自己的制度概念範疇。

商法是屬於企業的法,經濟法對經濟生活的適度干預,歸根到底也是對企業經濟活動的外部干預。所以,經濟法和商法都是規範有關企業經濟活動的法域;同時,經濟法調整社會經濟生活須藉助國家公權力,商法一方面爲了保護企業權利,一方面又要運用國家公權力對企業進行監督因而與經濟法一樣,不同程度地帶有公法的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