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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病程記錄能否鑑定爲醫療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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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病程記錄能否鑑定爲醫療過錯
無病程記錄能否鑑定爲醫療過錯
無病程記錄是可以鑑定醫療過錯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條規定:“患者在診療活動中受到損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醫療機構有過錯:
(一)違反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有關診療規範的規定;
(二)隱匿或者拒絕提供與糾紛有關的病歷資料;
(三)遺失、僞造、篡改或者違法銷燬病歷資料。”
醫療機構在治療時,應當對治療的過錯進行記錄的,醫療機構沒有記錄或者不願意提供的,可以認定醫療機構有過錯,直接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