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百科吧

位置:首頁 > 法律顧問 > 法律

餐飲業需要繳納印花稅購銷合同

法律2.21W
餐飲業需要繳納印花稅購銷合同
購銷合同印花稅如何繳納?

1、購銷合同的印花稅繳納方式


(1)購銷合同按採購合同和銷售合同記載的金額萬分之三繳納印花稅。


(2)印花稅實行由納稅人根據規定自行計算應納稅額,購買並一次貼足印花稅票(以下簡稱貼花)的繳納辦法。


(3)印花稅還可以委託代徵,稅務機關委託經由發放或者辦理應稅憑證的單位代爲徵收印花稅稅款。


(4)印花稅以應納稅憑證所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和憑證的件數爲計稅依據,按照適用稅率或者稅額標準計算應納稅額。


(5)應納稅額計算公式:


應納數額=應納稅憑證記載的金額(費用、收入額)×適用稅率


應納稅額=應納稅憑證的件數×適用稅額標準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花稅若干政策的通知》第一條規定,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徵收印花稅。


根據上述規定,對於問題所述電子銷售訂單也同樣需要按銷售合同貼花。


而企業地處北京,具體徵收管理還應依據北京市相關規定執行,即:《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於印花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地[2006]531號)第一條對納稅人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應稅憑證按規定徵收印花稅規定,對於以電子形式簽訂的各類印花稅應稅憑證,納稅人應自行編制明細彙總表,明細彙總表的內容應包括:合同編號、合同名稱、簽訂日期、適用稅目、合同所載計稅金額、應納稅額等。納稅人依據彙總明細表的彙總應納稅額,按月以稅收繳款書的方式繳納印花稅,不再貼花完稅。繳納期限爲次月的10日內,稅收繳款書的複印件應與明細彙總表一同保存,以備稅務機關檢查。


3、印花稅覈定徵收: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規定,根據《稅收徵管法》第三十五條規定和印花稅的稅源特徵,爲加強印花稅徵收管理,納稅人有下列情形的,地方稅務機關可以覈定納稅人印花稅計稅依據:


(1)未按規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2)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3)採用按期彙總繳納辦法的,未按地方稅務機關規定的期限報送彙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地方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地方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現納稅人有未按規定彙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地方稅務機關覈定徵收印花稅,應向納稅人發放覈定徵收印花稅通知書,註明覈定徵收的計稅依據和規定的稅款繳納期限。


對於覈定徵收印花稅,現在各地均有相關規定,企業地處北京,應按北京市相關規定,即:《北京市地方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地[2004]256號)附件《北京市地方稅務局印花稅覈定徵收管理辦法》第三條中明確規定,凡不能完整地提供應稅憑證及計稅依據或不能按規定設置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的納稅人,可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申請,按照覈定徵收辦法繳納印花稅。


第四條規定,納稅人申請採用覈定辦法繳納印花稅的,須填寫《印花稅覈定繳納申請審覈表》,報主管地方稅務機關;經主管地方稅務機審覈批准後,製作《印花稅覈定徵收通知書》送達納稅人。


第八條規定,按照覈定徵收辦法繳納印花稅的納稅人,應按月繳納稅款,並於次月10日前以繳款書形式辦理入庫手續。


第九條規定,按照覈定徵收方式繳納印花稅的納稅人,對於《印花稅覈定徵收範圍及比例表》規定以外的其他應稅憑證,仍按現行規定據實完稅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