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圈衆籌違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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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險法規既是對金融機構、金融業務主體和金融業務法律關係進行規範和調整的法規安排,也是對金融監督管理者自身行政行爲進行規範和約束的管理安排。隨着我國經濟發展越快、市場競爭越激烈,越是需要法律法規作保障,法律法規既是規則也是企業的行爲道德準則。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債權人權益保護。
大陸法系國家多采直接繼承製度。按照這種制度,被繼承人死後,其遺產直接轉歸繼承人,債權歸繼承人享有,債務也由繼承人承擔。直接繼承必須解決兩大問題:第一,要保證繼承人不因繼承而受到損害;第二,要保證遺產首先用於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爲此,大陸法系國家採取了以下主要債權人權益保護:1.接受和放棄繼承製度
按照法國、德國、日本等國以及我國臺灣民法典的規定,繼承開始以後,繼承人(包括法定繼承人和遺囑繼承人)處於這樣一種法律地位:他取得繼承選擇權,可以在法律規定的期限內選擇無條件直接繼承(無限責任繼承)、以有限責任爲條件接受繼承或者放棄繼承。如果繼承人沒有在規定的時間內明示選擇,則推定爲無限責任繼承。由於有限責任繼承和放棄繼承都是保護繼承人利益的制度,因此繼承人在選擇有限責任繼承和放棄繼承時必須遵守一定的條件和程序。簡言之,這些條件主要是:要在法定期間內進行選擇;要保證遺產的獨立性和完整性;不得有侵害、隱匿遺產的行爲。繼承人違反上述要求,即喪失選擇有限責任繼承和放棄繼承的權利,而依法強制其按無限責任繼承繼承遺產。其程序主要是,必須以明示的方式向國家主管機關表示有限責任繼承或放棄繼承的意思,如果選擇有限責任繼承,還須遞交忠實準確的遺產清冊。主管機關一般爲遺產法院或家事法院,也有的國家規定爲公證處。由此可見,接受繼承和放棄繼承製度既是保護繼承人利益的制度,又是保護債權人利益的制度,其主要作用是清楚地確定遺產範圍,進而保證遺產先用於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而強制無限責任繼承則是對繼承人欺詐債權人行爲的制裁,從另一方面看,也是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2.遺產管理制度
在接受繼承、放棄繼承製度之外,大陸法系國家還規定有遺產管理制度(瑞士叫官方清算制度,日本叫遺產分立制度)。其主要內容是債權人如發現繼承人的行爲可能損害自己的債權時,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遺產管理。主管機關認爲有必要時應宣佈對遺產進行管理,並指定專門人員負責該項工作。主管機關進行遺產管理後,繼承人喪失管理遺產的能力。這樣就可以保證遺產首先用來清償被繼承人的債務。
(二)間接繼承製度對債權人利益的保護
間接繼承是英美法系國家採取的繼承製度。按照這一制度,繼承開始後,遺產不是直接轉歸繼承人,而是作爲獨立的遺產法人,由遺囑執行人或者遺產管理人負責管理。在這種制度之下,被繼承人的債務由遺產法人承擔,其債權歸遺產法人所有,遺產所產生之收益歸遺產法人,遺產所產生之負擔由遺產法人承擔。遺產管理人在繳納稅款、清償債務以後,依照法律規定或遺囑的指定,將剩餘遺產分配給繼承人。總之,在間接繼承製度之下,繼承人絕不對被繼承人的債務負責。間接繼承製度能夠公平地保護繼承人和被繼承人雙方的合法權益,有效地防止欺詐債權人行爲的發生。但是,這種制度的實行需要其他條件,特別是司法條件的配合。因爲在這種制度之下,幾乎每個人死後都需要由有關國家機關出面處理繼承問題,如果沒有健全的專司遺產繼承的專門法院或其他專門機關,這種制度是難以實行的。此外,老百姓是否願意讓國家機關來插手繼承事務,也是這項制度能否實行的一個重要因素。筆者認爲,比較而言,直接繼承製度較爲符合我國的國情。因爲一方面,我國長期實行直接繼承製度,羣衆對此已經習慣、認同。另一方面,在這種制度之下,大多數繼承不需要經過法院,只有繼承人選擇有限責任繼承或放棄繼承時,才需要法院出面,司法機關能夠承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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