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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對於環境污染的舉措

法律3W
我國對於環境污染的舉措
對於環境污染罪的處罰

因爲在我國發展之初,對於環境不夠重視,隨着社會的穩定,人民生活逐漸富足,對於環境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對於一些羣衆特別關注,社會產生巨大影響的污染環境的案件,一般是不適用緩刑的,對於污染環境罪,一般刑法的量刑起點是1年,對於判處有期徒刑3年至七年的區間範圍的,一般量刑的起點是四年。


從客觀要件來說,也是上面提及的,首先是違反了國家關於環境保護的法律規定。第二是排放了危險廢棄物,三是配方廢棄物污染了環境,最終導致公有財產或者是私有財產遭到了嚴重的損失,甚至是對人身造成了嚴重的危害,這樣就構成了污染環境罪。


主體要件的話,跟刑法規定是一樣的,必須具有承擔刑事責任的相應能力,除此之外還要求達到了《刑法》中規定的刑事責任年齡,才構成本罪。當然單位也有可能構成污染環境罪的主體。其次本罪的主觀要件是過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