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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提供證據需要什麼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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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提供證據需要什麼手續??
家庭暴力需要什麼證據
(一)在對方使用暴力時,要儘量讓鄰居、居民委員會的人知道、或是交予婦聯機構進行處理,並將相關的書面記錄予以保存,可爲以後作爲證據使用。

(二)向法院提交公安部門的出警記錄、詢問筆錄。出警記錄能夠證明該案案由、處理結果等內容。詢問筆錄記錄了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暴力行爲的程度以及處理結果等。當事人對於這種證據一般是無法得到的,可以委託律師進行調去、當事人可以直接申請法院進行調取、收集、當事人也可以委託律師到法院的申請調查令進行調查。

(三)當事人可以對自己所經歷的家庭暴力,進行錄音或是錄像,這種視聽資料屬於間接證據的一種,不能直接證明案件的存在,還需要同其他的證據相互印證,該部分證據主要指雙方的聊天記錄、對方承認家庭暴力的錄音、傷害情況的錄像等等。

(四)醫院的一些診斷書或是實施暴力的一方所做出的《保證書》,醫院所出具的主要包括光片或是輕重傷的診斷證明,還包括診斷機構所作出的診斷證明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