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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記婚後財產協議

法律2.04W
未登記婚後財產協議

夫妻間的共同財產關係以婚姻關係的存在爲基礎,婚姻關係解除時,要對共同財產進行分割。新婚姻法第39條規定了離婚財產分割的原則,即:"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在農村,"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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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登記離婚後怎麼寫離婚協議書

未登記不是法律所說的夫妻,自然就不需要離婚或者寫離婚協議書,法定夫妻離婚寫離婚協議書則需要包括離婚雙方的個人情況信息,然後雙方各自表示願意離婚結束關係,最後對於財產或者孩子的問題進行合理的約定等內容並簽字就可以。寫離婚協議應包含以下具體內容:

1、寫明雙方的基本情況,如姓名、性別、年齡、住所和雙方結婚證的號碼;

2、雙方當事人同意登記離婚的真實意思表示;

3、子女撫養,即離婚後孩子撫養權的歸屬以及撫養費的負擔與給付方式及期限;

4、共同財產的分割(包括家中物品、金錢、債權,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並附清單);

5、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

6、住房問題的處理方案;

7、對離婚當事人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

8、沒有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權實行的方式,及與子女共同生活一方協助的義務;

9、其他需要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的事情;

10、離婚當事人的簽名;

11、離婚協議書籤訂的年月日。

因爲依據我國《婚姻法》相關規定,解除婚姻關係除了需要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需要通過婚姻登記機關的登記及發放相關證件。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是夫妻雙方的真實意思表達,但夫妻雙方未持此協議書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因此,該協議書不具備登記這一特定的形式要件,不符合民事法律行爲的構成要素,因此未登記離婚協議不產生法律效力。

根據《婚姻法》第31條,《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離婚協議是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而達成的協議或者意見。離婚協議書則是離婚協議的書面形式,《婚姻登記條例》第11條第3款規定,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願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綜上所述,夫妻想要分開並且結束關係就需要去原本登記結婚的地方辦理手續,不僅需要正常的材料還要有已經有二人同意的協議書,這份協議書如果在沒有正式登記之前是不能產生應有的效果的,因爲所有的內容都是以確定離婚爲前提的。